老師判緩刑仍領工資是否合理

老師判緩刑仍領工資是否合理

一、老師判緩刑仍領工資是否合理?

合理,首先要看原來的工作單位是否與你解除了勞動合同,如果解除,則沒有工資。如果沒有解除,如果不上崗,則發放最低工資的生活費用。如果上崗,則按正常的工資標準支付。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包括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因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徒刑宣告緩刑的,他的職務也就自然撤銷,只能安排不延緩職務的工作。除了利用專業技術進行犯罪活動被判處緩刑的人員以外,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安排他做一定的技術工作,另外,被判緩刑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要降低原工資待遇,按低於開除留用察看人員工資待遇發給臨時工資。

二、事業編制判緩刑是否會開除?

1、事業編制人員,判處徒刑纔會開除公職,緩刑不會

2、根據201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華 人民共和 國監察部 第18號令頒佈、9月1日實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三、 哪些人能適用緩刑?

判斷一個犯罪人能否使用緩刑,需要根據刑法典的規定。我國《刑法》第72條和第74條,對緩刑適用的對象和範圍作了明確的規定,主要有以下方面:

1、 適用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這裏的3年以下並非指法定刑,即法條規定的刑罰,而是指法院實際宣告的刑罰。

2、 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這是因爲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和累犯的社會危害性大,主觀惡性深,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重蹈覆轍。

3、 除上述兩種類型外的一般犯罪分子,如果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則可以適用緩刑: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考慮到對未成年人以及弱勢羣體的保護,只要滿足上述三個條件,不滿18週歲、懷孕的婦女和已滿75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由此可見,如果該教師因爲被判緩刑所以直接被用人單位給開除了的話,那不會有任何的工資。可事實上,如果屬於國家正規的事業單位,並不會因爲教師判了緩刑就直接開除,這也不符合國家的相關檔案精神。不僅是教師,其他普通工作崗位的職工也是一樣,緩刑期間只要有上班的,肯定都有工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