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和看守所的區別是什麼?

一、行政拘留和看守所的區別是什麼?

行政拘留和看守所的區別是什麼?

行政拘留和看守所的區別是:拘留所拘留的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人和在司法活動中違法法庭紀律或者在法院的執行案件中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書的人,拘留所裏關押的是違法份子但其行爲不構成犯罪;而看守所關押的是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或者現行犯,同時還有一部分刑期較短的已決犯,一般刑期在一年以下。

二、行政處罰的類型有哪些?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三、行政拘留的合法要件是什麼?

1、處罰機關是合法的

處罰機關合法。行政、拘留裁決只能由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作出。

2、被處罰人實施了可以給予拘留懲罰的違法行爲

受處罰人必須有權利能力、行爲能力。受拘留處罰的人必須在 主觀上有違法的故意或過失,受處罰人必須確已實施了違法行爲。對於一些特殊被處罰人,按照法律規定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這些人包括:“已滿14週歲不 滿16週歲的;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70週歲以上的;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週歲嬰兒的

3、符合法定期限

行政拘留的期限必須在1日以上,20日以下。

4、符合法定程序

關於行政拘留的程序,即拘留應當經過調查、決定以及執行三個主要程序。在調查程序中 公安機關可以透過傳喚、詢問、檢查以及扣押等等手段調查清楚案件的事實。調查程序結束之後進入決定程序,該在拘留的實現過程中最爲重要。在決定程序 中被處罰人有權陳述與申辯,公安機關不得因爲該陳述與申辯而加重處罰。決定程序中公安機關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製度符合要求的決定書。如果被處罰人 要求舉行聽證則公安機關應當爲將要被拘留的人舉行聽證。在執行過程中如果被處罰人不服而提請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時候,還可以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和看守所的關押的犯人在本質上都是對違反了相關的法律規定的當事人限制其人身的自由的行爲,但是二者之間還是還有着本質上的區別的,但總體都是爲了維護社會的良好治安環境,避免不法分子以非法的手段對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