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公訴人迴避誰決定?

一、刑事公訴人迴避誰決定?

刑事公訴人迴避誰決定?

刑事公訴人迴避需要根據身份來確定,由誰迴避。審判長、審判員由本院院長決定。前提:院長沒有爲本案的審判人員。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二、迴避的程序是怎樣的?

1、迴避的提出

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二審人民法院發現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違反迴避制度的,應當裁定撤消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迴避的審查決定

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的迴避,應當由法院院長審查和決定。

3、迴避的效力

如果對迴避決定不服,可以當庭申請複議一次。如果沒有當庭申請複議,迴避決定就會發生效力。

在當代的社會,在涉及到刑事案件的審查過程當中中果所與案件的當事人有利害關係,或者是因爲存在着特殊身份方面的原因導致,可能對於案件公正審理的話,是適用我們國家刑事訴訟法》當中所規定的迴避制度的。可以自行提出迴避,也可以經過他人申請之後決定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