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行爲與犯罪結果關係是什麼?

共同犯罪行爲與犯罪結果關係是什麼?

一、共同犯罪行爲與犯罪結果關係是什麼?

共同犯罪行爲與犯罪結果關係是後者會影響前者的認定,犯罪結果會影響共同犯罪當中的主犯和從犯的認定。

客觀方面

一是各共同犯罪人所實施的行爲都必須是犯罪行爲,必須共同犯罪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爲,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爲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標彼此聯繫,互相配合,結成一個有機的犯罪行爲整體;

二是各個共同犯罪人的行爲由一個共同的犯罪目標將他們的單個行爲聯繫在一起,形成一個有機聯繫的犯罪活動整體;

三是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爲都與發生的犯罪結果有因果關係。

共同犯罪行爲和單獨犯罪行爲相比,具有顯著的特點。單獨犯罪行爲,都是由我國刑法分則加以明文規定的。因此,對於單獨犯罪,只要直接依照刑法分則的有關規定對犯罪分子定罪就可以了。而共同犯罪行爲,除實行犯的行爲是由刑法明文規定的以外,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爲,例如組織行爲、教唆行爲和幫助行爲,都是由刑法總則規定的。只有把這些行爲與實行行爲有機地結合起來,才能正確地解決共同犯罪的定罪問題。現將各種共同犯罪行爲分述如下:

(一)實行行爲

實行行爲,共同犯罪中的實行行爲,是指直接實行刑法分則規定的行爲。如果共同犯罪中只有一個實行犯,那麼該實行犯的實行行爲無異於單獨犯罪。而在具有兩個以上的實行犯的場合,並不一定要求其中每一個人的行爲都獨立地完全符合犯罪構成的要件,只要其行爲結合在一起而符合某一犯罪的構成要件即可。

(二)組織行爲

組織行爲,是指組織犯所實施的指揮、策劃、領導犯罪的行爲。這些行爲不是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的實行行爲,而是由刑法總則加以規定的。當然,刑法分則中有的條文把某些組織行爲直接規定爲犯罪,例如刑法第120條規定了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在這一犯罪中,包含組織恐怖活動的行爲。這一組織行爲就屬於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的實行行爲。

(三)教唆行爲

教唆行爲,是指能夠引起他人實行犯罪的意圖的行爲。教唆行爲不是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的實行行爲,因此,只有把教唆行爲和實行行爲有機地結合起來,才能解決教唆犯的定罪問題。

二、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是怎樣的?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從犯包括兩種人: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對共同犯罪的形成與共同犯罪行爲的實施、完成起次於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爲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條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是指幫助犯。從犯是相對於主犯而言的。主犯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沒有主犯就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只有主犯(須二人以上)沒有從犯的現象是存在的,而只有從犯沒有主犯的現象則不可能存在。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如果基於共同的故意也從事了犯罪行爲的話,就是屬於一種共同犯罪行爲,而這樣的一種共同犯罪行爲和犯罪的結果之間有直接的經過關係,比如說在共同犯罪當中所起到的是次要的或者是輔助作用的話,就會導致其是屬於從犯,並不是屬於主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