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挪用公款罪既遂怎麼量刑?

一、構成挪用公款罪既遂怎麼量刑?

構成挪用公款罪既遂怎麼量刑?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2.挪用公款數額在二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 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衛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 個月未還的。

各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給他人使用。

多次挪用公款不還的,挪用公款數額累計計算;多次挪用公款並以後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數額認定。挪用公款給其他個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對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二、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的區別是什麼

兩者在客觀上都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兩者在客觀上均是利用職務之便;主觀上兩者都是出於直接故意。但是,作爲兩種不同犯罪形式,兩者又有如下區別:

(1)對犯罪客體侵犯程度與犯罪對象的範圍不同

前者只侵犯公共財物所有權中的佔有、使用、收益三種權能,而後者侵犯了包括出有、使用、收益、處分權能的公共財產所有權的四種權能;就犯罪對象而言,前者爲公款和特定公物,後者爲公共財產。

(2)犯罪的行爲方式不同

前者是使用公款,後者是佔有財物。

(3)犯罪的目的不同

前者只是暫時使用,後者爲永久佔有。

(4)犯罪的危害程度不同

挪用公款的數額並不等於對所有者造成的實際損失額,公款的本息要全部歸還或追繳;而貪污數額就是對所有者的財產造成的實際損失數額。

(5)構成犯罪的時限要求不同

前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非營利性的合法使用的,必須非法控制公款超過三個月未還才構成犯罪;而貪污罪只要非法佔有了公物即構成犯罪。

(6)在特定情況下的法律後果不同

如挪用公款未超過一萬元歸個人進行非營利性的合法使用時,超過三個月後在案發前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不認爲犯罪;而貪污行爲一經實施,即使在案發前全部退贓也不影響其犯罪的構成。

(7)量刑程度不同

後者要比前者處罰重。

挪用公款罪在進行認定的時候需要和貪污罪進行區分,兩者很容易進行混淆,但是兩者在行爲方式上是完全不同的,挪用公款的行爲是使用公款,而貪污的行爲是佔有財物。並且在量刑的程度上也是不同的,貪污罪會更加嚴重,挪用公款罪的量刑,一般情況下是在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