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一般坐牢多久?

一、刑事案件一般坐牢多久?

刑事案件一般坐牢多久?

需要根據具體的犯案情節分析。

《刑法》第六十一條【量刑的一般原則】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二、公訴案件要經過哪些流程,公訴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公訴案件的流程圖如下:

審理期限一般爲兩個月,但是需要延長時,期限會延長,具體視情況而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公訴案件的證明責任在公訴案件中,證明責任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承擔。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其中,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承擔着追訴職能,對被追訴人有罪的訴訟主張負有證明責任。因此,人民檢察院對移送案件審查後,如果認爲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作出不起訴處理。在審判階段,對於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在我們國家,不同類型的違法犯罪行爲需要受到的懲罰力度都是不同的,一般情況下是需要依據《刑法》當中的具體量刑幅度來進行確定,但是在這裏也需要提醒大家注意,法官在進行判決的時候,需要嚴格的根據犯罪情節和對社會的影響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