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軍事職守罪既遂判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玩忽軍事職守罪既遂判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玩忽軍事職守罪既遂判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最新玩忽軍事職守罪既遂量刑標準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玩忽軍事職守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指揮和值班、值勤秩序。

我軍是高度集中統一的武裝集團,不論是在戰爭年代還是在和平時期,只有每一名軍人都忠於職守,嚴格執行我軍的條令條例,維護良好的作戰、訓練、工作和生活秩序,才能保證部隊圓滿完成上級賦予的各項任務。軍隊的指揮工作和值班、值勤制度是保持軍隊高度集中統一,維護部隊正常秩序,保障部隊自身安全,充分發揮軍隊職能作用的必要條件。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疏於職守,將直接破壞指揮和值班、值勤秩序,以致出現政令不通,制度難以落實,部隊鬆鬆垮垮,事故、案件不斷的嚴重局面,將對國防和軍隊建設造成嚴重的危害。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

擅離職守是指行爲人擅自離開正在履行職責的崗位。玩忽職守是指行爲人在履行職責的崗位上,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從廣義上看,玩忽職守不僅包括擅離職守,而且也包括了濫用職權的行爲,因爲濫用職權也屬於不正確履行職責。所以對符合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其他構成要件的濫用職權行爲,可直接以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論處,不必適用《刑法》第397條定濫用職權罪。如在飛行訓練中,飛行指揮隨意改變訓練計劃,造成飛行事故的行爲,即屬於這種情況。

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的行爲只有造成了嚴重後果,才能構成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這些嚴重後果通常是指貽誤戰機的,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的,造成人員重傷死亡的,造成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用物資或者其他財產嚴重毀損的,發生其他嚴重責任事故的等。這些嚴重後果的發生應和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違反其指揮和值班、值勤的特殊職責具有內在的因果關係。換言之,這些危害後果本應是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正確履行職責可以避免的。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是軍隊中的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這三類人員具有特殊的身份,擔負着特定的職責,因而是軍人違反職責罪的特殊主體。指揮人員是指在部隊中對作戰、訓練、施工、搶險救災等活動及日常行政管理實施組織領導的人員,通常是各級或者部門主管人員。值班人員是指在規定時間內輪流擔任某項工作的人員,如作戰值班人員、通訊值班人員、節假日值班人員等。值勤人員指正在執行輪流擔任某項勤務的人員,如在邊防、海防擔任守衛、巡邏勤務的人員,在機關、部隊和重要目標擔任警戒勤務的人員,在城市擔任維護軍容風紀和協助地方維護社會治安勤務的人員等。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擅離職守的行爲人對違反指揮和值班、值勤規章制度,擅離崗位的行爲都是明知的,但對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卻抱有僥倖心理,以爲不會發生,所以屬於過於輕信的過失犯罪。而玩忽職守則是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或者雖然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主觀上存在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輕信兩種過失心理狀態。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如果存在玩忽職守等相關的行爲的話,將會按照我們國家《刑法》第425條當中的規定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罰,基本情況之下的話,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來進行處罰,如果是在債權人在觸犯該罪名的情況之下,將會按照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來進行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