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造成損失追繳嗎?

一、玩忽職守造成損失追繳嗎?

玩忽職守造成損失追繳嗎?

需要進行追繳。國家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玩忽職守直接經濟損失達到以下標準的,即可立案:

1、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

2、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

3、雖未達到1、2兩項數額標準,但1、2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

二、合同制民警構成玩忽職守罪嗎?

可以構成,合同制民警在依法執行公務期間,屬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應以國家機構工作人員論。對合同制民警在依法執行公務活動中的玩忽職守行爲,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玩忽職守罪構成條件的,依法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以上規定合同制民警是可以構成玩忽職守罪的主體的,但是合同制民警在依法執行公務活動中的玩忽職守行爲,符合玩忽職守罪的構成要件的才追究刑事責任,就是說有違反國家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玩忽職守的行爲,包括作爲和不作爲、因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等因素,此外,還應與工作失誤相區分,因爲工作失誤也會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三、瀆職與玩忽職守的區別是什麼?

瀆職與玩忽職守的區別主要在於二者的犯罪構成和概念不同。具體而言,玩忽職守是屬於瀆職類犯罪中的一種,而瀆職罪是一類犯罪的統稱,包括玩忽職守罪及其他罪名,是否夠罪要看是否因此造成了國家或他人的重大損失、情節嚴重等因素。因此玩忽職守的犯罪構成必須符合瀆職類犯罪,但是瀆職類犯罪還包括玩忽職守罪以外的其他犯罪。

玩忽職守行爲造成的損失,需要進行追繳,籤合同而工作的民警,是可以構成玩忽職守罪的,符合玩忽職守罪的構成要件,需要追求相應的刑事責任,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主體具有特殊性,需要是國家機構的工作人員,犯該罪的,可以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