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還是“故意傷害?

一、尋釁滋事”還是“故意傷害?

尋釁滋事”還是“故意傷害?

尋釁滋事”還是“故意傷害,需要根據犯罪行爲來進行不同的判斷。故意傷害罪與尋釁滋事罪二者容易混淆。如何有效地把握二者的區別,正確定罪量刑至關重要。二者的主要區別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主觀故意上。故意傷害罪的主觀故意是傷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希望並且放任這種行爲的發生。尋釁滋事罪是故意尋釁滋事,破壞公共場所等社會秩序,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從主觀股以上可以看出故意傷害罪在主觀上必須有傷害的故意,必須是故意使他人身體健康受到損害,傷害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不是使他人的生命受到危害,若是致他人的生命受到危害,則就是故意殺人了。而尋釁滋事罪一般不以傷害他人的身體健康爲目的,而是爲了尋求一種逞強好勝,耍流氓等行爲來破壞社會秩序。

2、從行爲侵害的對象向上來看,尋釁滋事罪侵害的對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可以是熟人,也可以是陌生人,只是自己看不慣就惹是生非,尋求精神上的刺激來滿足自己非正常的心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有些行爲人認爲別人說了自己壞話或者做出對自己不好的行爲而甚至看不慣別人的行爲而不分青紅皁白的毆打他人,以發泄自己行中的無名怒火,這種情況下被害人往往不知道行爲人毆打自己的真正緣由。而故意傷害的對象往往是特定事情的特定關係人,行爲人傷害的對象往往具有特定性,雙方往往產生一定的矛盾或者恩怨,一般情況下,行爲人與被害人有一定的接觸或者交往,而且糾紛往往在傷害發生之前沒有得到較好的解決,導致矛盾激化,進而產生了行爲人挑起事端,傷害對方,報復對方。由此可見,故意傷害罪的被害人是明確的、特定的。而尋釁滋事罪的對象是隨意的,不特定的。

3、在客觀行爲方面。故意傷害所侵害的對象往往比較特定,一般是認識的或有矛盾的人,且在傷害行爲實施之前往往有一個準備過程,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是有預謀的傷害他人。而尋釁滋事往往對對方的人是侵害的對象比較隨意,見到某人打某人。如某人酒後無事生非,逞強好勝,見人就打,顯示自己大哥的身份,這時行爲人只是爲了追求其精神刺激,在行爲發生時大多是臨時起意的,對別人無緣無故的毆打顯然是一種流氓作風。也就是說在客觀方面,尋釁滋事罪的行爲人隨意毆打他人的起因往往是因爲小事或者根本沒有任何原因,行爲人是爲了尋求精神刺激而無事生非,以一種不是理由的理由隨意毆打他人。而故意傷害從行爲人實施的手段上看明顯具有傷害的故意,傷害他人一般不具有隨意性。

二、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的規定是什麼?

所謂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毀壞財物、破壞公共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爲。尋釁滋事主要表現爲以下四種行爲:

一是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主要表現爲一種逞強好勝的心理,如在集市上欺行霸市,隨意毆打他人。如某人酒後隨意毆打他人也可以構成尋釁滋事罪。根據法律的規定,隨意毆打他人,必須造成受害人輕傷以上後果才予以追究刑事責任。主要表現是隨意毆打他人,若是有預謀的毆打他人,或者其毆打行爲不是隨意性的,則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鄰里之間因爲糾紛發生的毆打,聚衆鬥毆中的毆打行爲則不能構成尋釁滋事罪。

目前我們國家關於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在《刑法》當中都是有非常明確的構成要件的規定的,所以如果存在一種犯罪行爲的話,那麼直接按照我們國家刑事法律當中所規定的構成要件來進行判斷就可以了,雖然說兩者是很容易讓人混淆的。但還是存在本質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