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期限是對待偵查、起訴、審判的人犯關押的法定時限。一般情況下對被告人在偵查中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可以經上一級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和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在上述期限不能辦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經延長仍不能終結的,由最高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延期審理。人民檢察院審査起訴階段被告人羈押期限爲一個月,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需要補充偵查的,補充偵查不得超過一個月。人民法院一審、二審的辦案期限爲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對上述三類案件,在法定期限內不能辦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延長一個月。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未能在法定辦案期限內辦結,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方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期間不計入法定辦案期限。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被告人,對其羈押的時間應按規定折抵刑期。
對於逃犯的羈押期限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不同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特別是對於網絡上追逃的相關事項,也是需要基於實際的原因來進行認定的,
但如果不符合羈押的相關規定而採取非法羈押的,就是需要根據實際來追究有關法律責任的。
日常生活中我們會面臨很多法律問題,所以應該瞭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識,以免在遇到法律問題時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內容已經對羈押期限的具體規定的問題作出瞭解答,如果您還需要諮詢相關的其他問題,可透過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爲您解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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