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一、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的處罰視案件的情況來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犯罪特徵有哪些?

本罪具有如下構成特徵: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軍事機關的管理活動。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擅離職守,是指未經批准私自離開正在工作的指揮崗位或者值班、執勤崗位。玩忽職守,是指在履行指揮、值班、執勤職責時,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上述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上述職責。造成嚴重後果,是本罪客觀方面的必備內容,它是指由於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致使軍事利益遭受危害,比如貽誤戰機致使戰鬥(爭)失敗、讓敵特乘機混入軍事禁區並造成重大破壞,等等。

3、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現役軍人中的軍事指揮人員、值班人員、執勤人員。

4、本罪在主觀方面出自爲過失,即行爲人對因自己的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而造成的嚴重後果存在過失的心理態度,包括過於自信的過失於疏忽大意的過失。

三、本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是怎麼樣的?

所謂玩忽職守罪,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玩忽職守罪在犯罪主體、侵犯客體、行爲表現內容等方面均有別於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具體表現爲如下方面:

(一)侵犯的客體不同。玩忽職守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管理活動,而本罪侵犯的客體限定爲國家軍事機關的管理活動。

(二)客觀行爲表現不同。玩忽職守行爲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而本罪表現爲私自脫離軍事指揮、值班、值勤崗位或者對上述崗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其軍事指揮、值班、值勤職責。

(三)犯罪主體不同。玩忽職守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罪的主體是負有指揮、值班、值祕責任的軍人。

綜合上面所說的,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的行爲是擾亂了我國.軍事機關的管理活動,只要造成嚴重的後果就會承擔起刑事的責任,對於處罰的標準就需要承擔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所以,對於不同的案件所存在的處理方式就會完全不一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