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罪定罪證據有哪些?

強姦罪定罪證據有哪些?

一、強姦罪定罪證據有哪些

1、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所作的陳述,是證明強姦行爲存在的直接證據。立案的條件需要有犯罪事實,被害人的陳述是證明犯罪事實存在的證據;

2、犯罪嫌疑人供述、辯解。立案的條件需要有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爲直接主體,其證據較爲直觀;

3、發現場遺留的物證:如或可證明有性行爲發生的場物品類證據,如遺留有嫌疑人、受害人精斑、血跡、毛髮或者體液混合物的避孕套、牀單、被套、枕巾、枕套、紙巾等物品,這類物證一般需要結合鑑定結論予以印證;

4、受害人可能遭受暴力的物品類證據,如被撕扯破的衣物、衣釦等;遺留的刀具、棍棒等兇器等;

5、受害人可能遭受性侵害且遺留有加害人體液的衣服、衛生巾等物品;

6、現場遺留的飲料、水杯、針管、針劑或者酒瓶、酒杯中等其他物證。如在麻醉類強姦案件中,存在加害人在飲料中添加麻醉劑的現象,此類物證也需要結合鑑定結論等其他證據予以印證。

二、強姦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強姦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四個方面,分別是: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即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爲的權利。犯罪對象是所有女性。

2、客觀要件

(1)強姦罪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於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或利用婦女處於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而乘機實行姦淫的行爲。

(2)須違背婦女意志。

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姦罪的本質特徵,但是不能把“婦女不能抗拒”作爲構成強姦罪的基本特徵,它只是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的客觀條件之一。對婦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顯的,要通觀全案,具體分析,精心區別。同時,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婦女作風好壞來劃分。如果行爲人使用暴力或者脅迫手段強行與生活作風不好的婦女發生性行爲的,仍應以強姦罪論處。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況下,婦女教唆或者幫助男子強姦其他婦女的,以強姦罪的共犯論處。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並且具有姦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圖與被害婦女發生性的行爲。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姦淫目的,而是以性以外的行爲滿足性的,則就不能構成強姦婦女罪,如摳摸、摟抱的猥褻行爲,構成犯罪的,則就以強制猥褻罪論處。

強姦罪所侵犯的對象是屬於所有女性,一般只要使用暴力或者是脅迫的方式實施此行爲就可以認定爲犯罪,但在處罰時同樣也需要有證據來證明犯罪的事實,只有證據齊全才能讓違法者承擔起該有的責任,構成此罪者輕者處三年有期徒刑,嚴重者是可以按死刑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