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拘傳條款有哪些?

刑訴法拘傳條款有哪些?

一、刑訴法拘傳條款有哪些?

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強制措施。

拘傳的特點是:

(1)拘傳的對象是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已經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進行訊問,不需要經過拘傳程序;

(2)拘傳的目的是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而不是強制待偵、待訴、待審,因此拘傳沒有羈押的效力,在訊問後,應當將被拘傳人立即放回。

拘傳不同於傳喚,傳喚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使用傳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訊問。傳喚不是強制措施,不具有強制性,不得使用戒具,而拘傳可使用戒具。傳喚除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還適用於其他當事人,而拘傳只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通常情況下,拘傳適用於經過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殊情況下,公安司法機關也可以基於案件的具體情況,不經傳喚而直接適用拘傳。

二、拘傳的程序

拘傳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1.案件的經辦人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經本部門負責人審覈後,由公安機關負責人、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人民法院院長批准,簽發拘傳證(法院稱爲拘傳票)。

2.拘傳應當在被拘傳人所在的市、縣內的地點進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單位、戶籍地與居住地不在同一市、縣的,拘傳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單位所在的市、縣進行;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戶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縣內進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在本轄區以外拘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應當通知當地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當地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協助。

3.執行拘傳的公安司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拘傳時,應當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並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蓋章)、按指印。對於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戒具,強制其到案。

4.被拘傳人到案後,應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填寫到案時間。然後應當立即進行訊問,訊問結束後,應當由其在拘傳證上填寫訊問結束時間。被拘傳人拒絕填寫的,公安司法人員應當在拘傳證上註明。

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可以按照具體的情況決定是否拘傳,拘傳的程序拘傳應當在被拘傳人所在的市、縣內的地點進行,被拘傳人到案後,應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填寫到案時間,一次拘傳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