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傳喚可以委託律師嗎?

如果被傳喚可以委託律師嗎?

一、如果被傳喚可以委託律師嗎

可以,爲保護當事人權益,和依據法律規定傳喚期間可以請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二、傳喚可以分爲哪幾類

傳喚可以分爲以下三類:

1、口頭傳喚

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可以進行口頭傳喚,在適用簡易程序處理治安案件時,可以口頭傳喚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人;

2、書面傳喚

書面傳喚是指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使用傳喚證,命令其於指定的時間到達指定的地點接受詢問的一種方式;

3、強制傳喚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

三、拘傳與傳喚的區別有哪些

在《刑事訴訟法》中,拘傳和傳喚雖然都是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訊問,但二者是性質不同的訴訟行爲。傳喚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使用傳票的形式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自行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訊問、詢問或審理,性質等同於通知,不具有強制性;而拘傳則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對不願到案接受訊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強制到案接受訊問,在其抗拒到案的情況下可以使用戒具。

綜合上面所說的,傳喚是針對於執法人員需要了解案件情況要求當事人到指定的地點進行訊問,在傳喚期間當事人是有請律師的權利,但前提也需要確保訴說的情況真實有效,而且執法人員在傳喚時也需要有傳喚證,這樣才能保障到傳喚的流程是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