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兩個月什麼罪名?

法院判兩個月什麼罪名?

一、法院判兩個月什麼罪名?

可以是危險駕駛罪,沒有拘留2個月的,2個月以上的只能是拘役,一般涉嫌刑事犯罪要拘役2個月以上,還有一些三年以下的輕罪,剛到入罪門檻的話,也可能判拘役,但具體的拘留時間還是要根據具體的犯罪情況來進行處罰。有嚴重超員、超載或都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僞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爲構成危險駕駛罪。

危險駕駛罪法律上的處罰:應當處拘役,並處罰金。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行爲。

構成危險駕駛罪,一般處拘役,並處罰金。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行爲。

兩個月要麼是拘役,要麼是有期徒刑的剩餘刑期,有期徒刑最低6個月,但是看守所的時間和拘留所的時間會折抵刑期,也許判決的時候已經在拘留所呆了很久,就剩兩個月了。

二、判兩個月拘役的執行機構是哪裏?

根據相關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構就近執行。值得注意的是,就近執行並非泛泛而談,它具體指的是由受刑人所在地的縣、市或市轄區的公安機構設立的看守所執行。執行機構是指判決後要執行拘役的機構,在中國是指公安機構。

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判決,公安機構就近執行的,短期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被判處拘役的罪犯,一般是指所犯罪行較輕,但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險性。如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罪,犯罪人只是對他人採取非法剝奪自由的手段,將其鎖、捆在某一地點,其犯罪行爲較輕,但這種行爲就犯罪人本身而言,有可能隨時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生命安全,對於這類犯罪,可給予拘役的刑事處罰。

認定爲危險駕駛罪可以判兩個月,判處拘役之後,需要由公安機構就近的看守所負責執行,要限制犯人的人身自由,可以強制犯人蔘與勞動,拘役有時間的限制,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最少不能低於一個月,在拘役期間,不能存在違法犯罪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