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捕後人犯在流程是什麼
批捕到判刑需要多長時間,我國法律當中並沒有作出明確規定。
批捕後人犯在流程是需要對此進行訊問,偵查之後就是案件偵查完畢之後提交給檢察機關,由檢察院負責審查起訴。
被批捕之後流程件偵查、申請起訴及法院審理等環節。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3、人民檢察院認爲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4、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二、逮捕的實施程序是怎樣的
1、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
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並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
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
2、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後,提請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批准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
對於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
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
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
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註明。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涉及到批准逮捕的事項,大多數人可能並不知道流程,這是需要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如果批准逮捕我同意的話,那麼就是需要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
同時公安機關需要繼續的偵查,並且將偵查的案件移送給檢察機關來做出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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