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賠償金種類是什麼
國家賠償金種類是行政賠償,刑事賠償和民事行政侵權損害賠償。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我國國家賠償的種類有三種;
一是行政賠償;
二是刑事賠償;
三是民事、行政訴訟中國家侵權損害賠償。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個人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
由國家透過侵權的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向受害人所進行的賠償。
刑事賠償亦稱冤獄賠償,是指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當事人身權、財產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予以的賠償。
民事、行政訴訟中的國家侵權損害賠償,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損害的,由國家所承擔的賠償責任。
二、賠償範圍是什麼
行政賠償的範圍: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爲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爲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爲;
6、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7、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9、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爲。
在當代的社會,因爲涉及到國家賠償方面的問題,所以必須適當地提出申請,然後由國家賠償委員會對此進行一定的審查,如果發現確實是有一些違法行爲的話,是可以作出決定要求國家賠償的,但是如果當事人對於國家賠償的決定不滿意的話,也是可以透過訴訟的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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