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傷害的立案標準是要如何規定的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地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爲。具體而言,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爲會傷害他人的身體健康,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行爲。
故意傷害罪的結果是造成對他人健康的損害。刑法根據傷害後果不同,分爲輕傷、重傷與傷害致人死亡三種情形。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要如何規定的故意傷害罪拘留期限
故意傷害罪,是指針對故意地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爲而定的罪。根據刑法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涉嫌故意傷害罪,公安機關的刑事拘留期限一般不超過十四天;最長期限不超過三十七天。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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