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年齡有哪些分類?

刑事責任年齡有哪些分類?

刑事責任年齡有哪些分類?

從我國的刑法規定來看,將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爲三個階段,一是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爲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二是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刑法規定的八類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爲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三是不滿十四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爲,都不負刑事責任,爲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

一、我國刑法之所以規定這樣的犯罪年齡段,其目的是爲了有效地關心少年兒童的健康成長,對於他們發生危害行爲時,堅持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方針,着重於教育、改造、挽救,即使對極度少數非處罰不可的進行處罰,其目的還是爲了教育。因此,目前規定的犯罪年齡不僅是科學的,而且也是合理的,具體如下:

1、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不滿十四周歲是無責任能力年齡階段。因此,不滿十四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法益侵害行爲,都不負刑事責任。

2、相對負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是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3、減輕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17條第3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可見,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是減輕刑事責任能力年齡階段。這是未成年人犯罪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表明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刑事政策精神。我國刑法第17條第4款規定:“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這裏的收容教養是對不負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的一種保安處分措施。

4、完全負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可見,年滿16週歲,是有完全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