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開庭時間通知家屬嗎?

一、刑事開庭時間通知家屬嗎?

刑事開庭時間通知家屬嗎?

可以通知,也可以不通知,家屬不是訴訟參與人,人民法院是可以不通知家屬的。不論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還是刑事案件。法院開庭都不會通知家屬,只需要通知案件當事人即可。

下列案件需要通知家屬參加訴訟:

1、對於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需要通知其法定代理人蔘加訴訟;

2、對於刑事案件,如果受害人已經死亡的,其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通知其近親屬參加訴訟。通知時間爲開庭三天前。

人民法院在開庭前一定時間內,向人民檢察院和當事人以外的其他訴訟參與人送達的要求準時到庭的訴訟通知書。其中應寫明案由、開庭的時間和地點,請其準時出席法庭進行何種訴訟活動等內容。開庭通知書至遲應在開庭3日以前送達。在傳票不能送達當事人的情況下,會通知其家屬或透過公共告示送達。當可以送達當事人時,除當事人爲特殊情況不能獨自出庭外,不通知當事人親屬。

二、刑事案件立案的特徵是什麼?

立案作爲刑事訴訟開始的標誌,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的法定階段,同時,這一訴訟階段具有相對單獨性和特定的訴訟任務,簡而言之就是決定是否開始刑事訴訟程序。立案作爲一個單獨的訴訟階段,具有以下特徵:

(一)立案是刑事訴訟的起始程序

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是《刑事訴訟法》所確立的五個普通訴訟程序。公安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不能隨意超越、顛倒任何一個訴訟階段。只有前一訴訟階段的任務完成之後,才能進行下一階段的訴訟活動,只有這樣才能真正貫徹程序法制原則。立案程序是整個刑事訴訟活動的開始。

(二)立案是刑事訴訟的必經程序

按照程序法制原則,公安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不能隨意超越、顛倒任何一個訴訟階段,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公安司法機關準確、及時、有效地處理刑事案件,保證刑事訴訟任務和目的的實現。

但是,由於刑事案件的具體情況不同,不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五個訴訟階段,例如,自訴案件不需要經過偵查階段,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還有些案件,在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後,即告終結,就不需要經過審判和執行程序;有些公訴案件,如果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在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從而終結已經開始的訴訟程序。任何刑事案件進入刑事訴訟程序都必須經過立案階段。只有經過立案,其他訴訟階段才能依次進行,公安司法機關進行偵查、起訴和審判活動纔有法律依據,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因此,立案程序是刑事訴訟的必經程序。

對於刑事案件來說,可以通知家屬開庭的時間,立案是刑事訴訟開始的標誌,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有的法定程序。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分爲五個階段,立案,偵查,起訴,宣判和執行。立案和偵查是由公安機關完成的,起訴是由人民檢察院完成的,宣判是由法院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