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刑事訴訟中拘役是批捕嗎
不是,兩者存在一定的區別:
1、性質不同:
拘役是一種刑事處罰,是我國刑罰主刑之一;
而逮捕是一種予以羈押的強制措施。
2、執行條件不同:
拘役執行條件是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判決後執行的;
而逮捕是在案件偵查或者審判階段,爲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審判或發生社會危險性而執行的。
3、適用對象不同:
拘役是適用與罪行較輕的犯罪份子;
逮捕是適用與罪行較重並可能做出逃避審判或者危害社會行爲的犯罪份子。
4、法律依據不同:
拘役是依據《刑法》;
而逮捕是依據《刑事訴訟法》。
二、拘役和逮捕的相關規定
1、拘役是指短期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並強制勞動的刑罰。
在中國是主刑之一,拘役的期限爲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能超過1年。
拘役有如下特點:
(1)刑期短於有期徒刑,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2)服刑期間,被處拘役者每月可回家1~2天,參加勞動者還可酌量發給報酬。
(3)拘役期滿後再犯罪,不構成累犯。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2、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爲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爲,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三)可能毀滅、僞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在我國的刑事訴訟的程序中,無論是拘役還是拘留都有一定的時間限制,並且拘留是不需要法院的判決,公安機關就可以進行拘留來暫時處理事項,但是逮捕是需要經過檢察院的審批,擁有逮捕令之後才能逮捕犯罪嫌疑人,和拘役有很大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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