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傷害已取保檢察院能夠不起訴嗎
1、故意傷害已取保檢察院能夠不起訴,但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
具體若是存在以下情形,檢察院可能會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2、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二、不起訴的決定需要公開宣佈嗎
1、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佈,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
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2、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認爲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能夠要求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能夠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覈。
3、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
被害人如果不服,能夠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
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
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能夠向人民法院起訴。
被害人也能夠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公安機關偵查故意傷害等刑事案件之後,可能需要將刑事案件移交給檢察院審查,檢察院審查之後,可能會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
根據規定,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佈。
同時也需要將不起訴的決定書,送至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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