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完取保候審一般幾天放人
取保候審申請一般是6到10日內公安機關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覆。
取保候審既可以由公檢法主動取保,也可以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申請。
取保候審主要是人保與財保。即提供保證人與繳納保證金,二者不能同時使用。
取保候審在三個階段都可以申請,由公安機關進行執行。
二、如何認定取保候審的條件中的“社會危險性”?
認定“社會危險性”的主要考察因素有以下幾點:
1、是否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①犯罪嫌疑人是否多次作案、連續作案、流竄作案,其主觀惡性、犯罪習性表明其可能實施新的犯罪,
②是否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拘留,因情節輕微被撤銷案件或不起訴後,又故意犯罪的
③是否曾經過失犯罪或者曾因違法行爲受到過兩次以上行政拘留處罰或者曾因違法行爲受到過一次行政拘留處罰,又故意犯罪的
④是否有一定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已經開始策劃、預備實施犯罪的;
2、是否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即有一定證據證明或者有跡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案發前或者案發後正在積極策劃、組織或者預備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重大違法犯罪行爲的;
3、是否可能毀滅、僞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①是否隱瞞重要犯罪事實或拒不提供本人持有的重要證件的
②是否有同案犯在逃或其他待查證事實的
③是否有一定證據證明或者有跡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歸案前或者歸案後已經着手實施或者企圖實施毀滅、僞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行爲的;
4、是否有一定證據證明或者有跡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5、是否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即犯罪嫌疑人是否歸案前或者歸案後曾經自殺,或者有一定證據證明或者有跡象表明犯罪嫌疑人試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按照規定,公安機關沒有同意取保候審,還可以向檢察院提交法律意見或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如果案件有新的情況(如同案犯到案、取得被害人諒解)或者新的證據出現,也可以再次向公安機關申請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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