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量刑意見是什麼

一、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量刑意見是什麼?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量刑意見是什麼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處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的數額,以行爲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後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爲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從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的數額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從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的戶數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150戶以上的。

3、從造成的經濟損失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是近些年來案發率最高的一種經濟犯罪,這種行爲極大的破壞了我國剛剛建立好的金融制度,給金融市場造成的影響不是一星半點,很多民衆甚至來不及瞭解新型金融產品的情況下,就已經莫名其妙的上當受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