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並罰時間的規定是什麼?

一、拘役並罰時間的規定是什麼?

拘役並罰時間的規定是什麼?

拘役並罰時間的規定是根據刑法第64條規定,數罪併罰拘役不超過1年。

爲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關於拘役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方式。

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拘役的期限爲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1年。

拘役,是剝奪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在我國刑罰體系中,拘役是介於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徵:

1、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於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所以,拘役是我國對罪犯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

2、拘役適用於罪行較輕,不需要判處有期徒刑,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

3、拘役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所謂就近執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的縣、市或市轄區的公安機關設定的拘役所執行。

拘役的適用對象

從我國刑法分則有關拘役的規定可以看出其適用對象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拘役一般只適用於犯罪性質比較輕微的犯罪。

2、拘役多適用於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3、在我國刑法分則中,拘役既可適用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適用於本應判處短期徒刑,但具有從輕情節的犯罪。

拘役的期限

根據刑法第42條和第69條的有關規定,拘役的期限爲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拘役在我們國家,它是一種具體的刑法執行的方式,只不過相對於其他的刑法處罰措施來說的話,它的處罰是比較輕微的,而且在數罪併罰的情況之下,拘役的時間也是有限制的,不能夠超過一年的。由此也可以看出,處罰力度比較輕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