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國家資金罪規定是什麼?

套取國家資金是按照貪污罪或者是按照詐騙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除此之外還需要對此其給予撤銷職務,開除等處分。查辦套取國家專項資金案件,應當堅持全面理解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統一正確適用法律;堅持準確劃分責任,體現區別對待,貫徹寬嚴相濟;堅持嚴格把握、慎重處理,重點懲治國家機構工作人員的嚴重失職瀆職犯罪和重大詐騙犯罪。

套取國家資金罪規定是什麼?

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人不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在申報過程中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嚴重弄虛作假,虛構並不存在的企業或項目,僞造關鍵性申報材料,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對使用人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套取國家專項資金使用人的申報項目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但在申報過程中誇大實際情況,僞造或提供了個別非關鍵性虛假申報材料,套取的國家專項資金部分被用於企業彌補損失,或者用於轉產、更新設備、生產經營的,對使用人一般不宜按詐騙罪定罪處罰。

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人在申報過程中向國家機構工作人員行賄,僞造國家機構公文證件印章,情節嚴重的,應當對使用人分別以行賄罪、僞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定罪處罰。

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是指申報的項目真實合法存在,類別、性質、科目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要求,但在數量規模和時間等要求上存在有不完全真實的成分和情形。

套取國家專項資金過程中負有直接審覈職責的國家機構工作人員起主要作用,積極支援、參與幫助資金使用人弄虛作假,並對套取的國家專項資金進行私分,非法佔爲己有的,無論資金使用人是否構成犯罪,均以貪污罪追究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刑事責任。國家機構工作人員本人系資金直接使用人,符合貪污罪構成要件的按貪污罪定罪處罰。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人涉嫌詐騙等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審覈資金使用人提供的材料時明知或應當明知條件虛構,仍予以縱容、幫助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嚴重不負責任沒有審查出相關材料虛假而使國家專項資金被騙取的,應當分別以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追究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刑事責任。收受

賄賂,構成受賄罪的數罪併罰。

存在套取國家資金的行爲,需要涉案金額在3000元以上纔可以定罪,需要按照詐騙罪追究責任,若是存在以單位名義私分國有資產的行爲,涉案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於犯罪,要追究單位及其主管負責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