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案件自訴案件公訴案件能互相轉化嗎?

刑訴案件自訴案件公訴案件能互相轉化嗎?

一、刑訴案件自訴案件公訴案件能互相轉化嗎?

符合一定條件,可以轉化,當發現自訴案件的性質不再符合自訴的要求時,一般會轉化爲公訴案件,主要有以下兩種情形:

(1)如侮辱、誹謗罪中,發現犯罪嫌疑人的行爲已危害到國家利益;或發現案件性質並非自訴時的罪名,如侵佔罪中有虛構事實的行爲,涉嫌詐騙罪等不屬於自訴的罪名的。

(2)司法實踐中,故意傷害罪致被害人輕傷的,有時在自訴人取證困難的情況下,經申請,亦有轉化爲公訴案件,由公安機構重新立案偵查的情況。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構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可由被害人自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就是說,被害人可以有條件地將公訴案件轉化爲自訴案件。

自訴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案件。這類案件不需要偵查機構偵查,也不需要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而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和審判。

二、刑事自訴案件提起訴訟注意什麼?

(一)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不經過公安或者檢察機構。

(二)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

(三)被告人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提出反訴。所謂反訴,就是被告人作爲被害人控告自訴人犯有與本案有聯繫的犯罪行爲,要求人民法院進行審判。

(四)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爲被害人還是作爲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符合法律上規定的條件,自訴案件和公訴案件可以轉化,去法院提起刑事訴訟案件的訴訟時,需要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法院提交起訴狀,在法院審理階段,可以進行調解,如果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簽署和解協議,是可以向法院提出撤訴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