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量從輕的情形都有哪些?

故意傷害罪量從輕的情形都有哪些?

一、故意傷害罪量從輕的情形都有哪些?

故意傷害罪量從輕的情形具體如下:

1、行爲人是未成年人。

2、被害人有過錯的。

3、被告人全部賠償或者大部分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

4、有自首情節的。

5、有立功表現的。

6、犯罪後積極搶救被害人。

7、具有坦白、認罪態度較好或者親屬間因家庭瑣事而致人傷害。

8、具有法定可以減輕處罰情節,認罪態度較好,被告人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且得到被害人諒解。

9、被告人有2個以上法定從輕、減輕情節或雖只有2個情節,其中之一爲應當減輕情節的;沒有其他妨礙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可以考慮跨法定刑幅度減輕處罰或者適用免予刑事處罰,該情形應由審委會討論決定。

二、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1、量刑標準:

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害後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傷殘程度可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或者作爲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2、加重情節:

(1)對於累犯,應當綜合考慮前後罪的性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後罪罪行輕重等情況,增加基準刑的10%-40%,一般不少於3個月。

(2)對於有前科的,綜合考慮前科的性質、時間間隔長短、次數、處罰輕重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爲過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3)對於犯罪對象爲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嚴重程度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對於在重大自然災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故意犯罪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不管公民與他人是父子、還是其他的關係,都不得故意實施可能會導致他人的身體健康受到損害的行爲,否則一旦導致被傷害者的傷情達到輕傷以上,則可能會被受害方、或者是檢察院以涉嫌犯故意傷害罪向法院起訴,而一旦法院受訴,故意傷害行爲人有被量刑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