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經物主同意使用物品是什麼罪?

沒經物主同意使用物品是什麼罪?

一、沒經物主同意使用物品是什麼罪

要根據具體情況來進行判斷,如果用後及時歸還的話不構成犯罪。如果物品數額較小的話也是不構成犯罪的,但是法院或者派出所可以要求歸還該物品。如果用後不還並且數額較大的話有可能構成盜竊罪甚至是侵佔罪。侵佔罪是指,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侵佔罪的立案標準

1、被告人明知財物屬於他人,仍將財物據爲己有;

2、他人財物指他人遺忘的財物、他人埋藏的財物或者他人委託被告人保管的財物;

3、被告人侵佔的財物價值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

4、被告人拒不將財物歸還他人。同時構成上述條件,就符合侵佔罪的立案標準,人民應當受理並且應對被告人處以刑事處罰,並責令被告人退還財物。

三、盜竊罪的量刑標準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兩年內三次盜竊的,入戶盜竊的,攜帶凶器盜竊的,或者扒竊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盜竊數額、次數、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多次盜竊,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盜竊數額確定量刑起點,盜竊次數可作爲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盜竊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爲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未經物主同意就使用物品的,有可能構成盜竊罪或者是侵佔罪,就算物品價值不高,擅自使用他人的物品也是一種非常不好的行爲。如果因爲經濟情況而導致當事人不得不這麼做的話也應該及時的歸還物品,否則真的有可能構成盜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