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毀滅證據罪的構成四要件有哪些

幫助毀滅證據罪的構成四要件有哪些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對象則是當事人。

如果不是幫助當事人而是幫助當事人以外的他人毀滅、僞造證據,則不能構成本罪。所謂當事人,既包括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如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等,還包括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幫助當事人毀滅、僞造證據。所謂幫助,是指爲當事人毀滅、僞造證據準備工具、掃除障礙、出謀劃策、提供條件、撐腰打氣、堅定其毀滅、僞造證據信心等。其既可以表現爲體力上的、物質上的幫助,也可以表現爲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援。既可以是在訴訟中,有時也可以是在訴訟前。所謂毀滅,是指湮滅、消滅證據,既包括使現在證據從形態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將證據燒燬、撕壞、浸爛、丟棄等,又包括雖儲存證據形態但使得其喪失或部分喪失其證明力,如砧污、塗劃證據使其無法反映其證明的事實等。所謂僞造,是指編造、制定實際根本不存在的證據或者將現存證據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以違背事實真相。

本罪爲情節犯。幫助當事人毀滅、僞造證據的行爲,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本罪。雖有幫助當事人毀滅、僞造證據的行爲,但如不屬於情節嚴重,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渭情節嚴重,則主要是指動機卑劣的:多次進行幫助的;幫助重大案件的當事人的;因其幫助行爲導致訴訟活動無法進行、中止的;造成錯案的;影響惡劣的;等等。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年滿l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爲人明知對方是案件的當事人但爲了達到幫助當事人的目的仍決意實施幫助其毀滅僞造證據的行爲。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二款

幫助當事人毀滅、僞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等訴訟參與人與他人通謀,代理提起虛假民事訴訟、故意作虛假證言或者出具虛假鑑定意見,共同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前三款行爲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僞造證據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案件在進行審理的過程當中,證據是非常重要的直接影響到案件的結果,因此不管是在民事案件或者是刑事案件中,如果有犯罪人員幫助毀滅僞造證據,那麼會涉嫌刑事犯罪,所涉嫌的罪名是幫助毀滅僞造證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