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用暴力手段強行干涉他人結婚離婚自由的行爲。中國《刑法》中妨害婚姻、家庭罪的一種。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結婚自由或離婚自由的行爲。《刑法》分則條文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是本罪在客觀方面的一個顯著特徵,沒有暴力干涉就不構成本罪。所謂暴力,是指對意圖結婚或離婚的人實行拳打腳踢、捆綁、禁閉、強搶等人身強制的方法。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爲。

首先,要求行爲人實施暴力行爲,即實施捆綁、毆打、禁閉、搶掠等對人身行使有形力的行爲。僅有干涉行爲而沒有實施暴力的,不構成本罪;僅以暴力相威脅進行干涉的,也不構成本罪;暴力極爲輕微的(如打一耳光),不能視爲本罪的暴力行爲;暴力行爲致被害人重傷或傷害致死的,應按照處理牽連犯或想象競合犯的原則,從一重論處;一貫以暴力進行干涉,其中一次或幾次暴力致被害人重傷的,則應實行數罪併罰。其次,實施暴力行爲是爲了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干涉婚姻自由主要表現爲強制他人與某人結婚或者離婚,禁止他人與某人結婚或者離婚,這裏的某人包括行爲人與第三者。實施暴力不是爲了干涉婚姻自由,或者干涉婚姻自由而沒有使用暴力的,均不構成本罪。

根據本條第3款之規定,犯本罪的,告訴的才處理。所謂告訴的才處理,是指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處理,不告訴不處理。本法這一規定,主要是考慮到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多數是發生在親屬之間,尤其是父母子女之間,被涉者往往只希望干涉者不再幹涉婚姻自由,不希望親屬關係破裂,更不希望訴諸司法機關對干涉者定罪判刑。因此,要充分考慮被涉者的意願,如果被涉者不控告,司法機關就不要主動干預,這樣有利於社會的安定團結。但是,根據本法第98條的規定,如果被涉者受強制、威嚇等而無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近親屬也可以告訴。被涉者的近親屬也可以控告,青年、婦女羣衆組織和有關單位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檢舉揭發干涉者,由人民檢察院查實後提起公訴。犯本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不適用告訴的才處理的規定。

在我國,婚姻是屬於一種自已,由行爲是屬於公民的個人權利,任何人都不能夠進行干涉,尤其是暴力干涉。如果被涉者受到強制或者是威脅的話並且無法進行報警或者是向法院起訴,那麼檢察院和被害人親近親屬也可以直接向法院進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