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監外執行期後被收監嗎?

超過監外執行期後被收監嗎?

一、超過監外執行期後被收監嗎?

1、超過監外執行期後可能會被收監,也有可能不會。具體會被收監的情形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監:

(1)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2)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

(3)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

2、對於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予以收監的,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3、我國刑罰執行機關收押的對象是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

二、收監的程序是怎樣的?

1、監獄收押罪犯必須遵守一定的工作規程。監獄收押罪犯的程序是:

①審查送押罪犯的法律文書。即審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是否已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是否齊備,記載是否有誤。

②對送押罪犯進行身體檢查。即檢查罪犯是否患有嚴重疾病,女犯是否正懷孕或哺乳自己的嬰兒等。

③人身和物品檢查。如發現違禁品或贓物,應當予以沒收,送請人民法院處理;如果發現可供偵查、審判的材料,應及時送交主管的偵查、審判機關。

④對收監的罪犯填寫《罪犯入監登記表》。

⑤向罪犯家屬發出通知書。罪犯入監後,監獄應當及時通知其家屬,須在收監後5日內發出通知書。對無家屬的罪犯,監獄可通知其所在單位、基層組織或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

2、收監條件

①必須是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

②不具有應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定情況。

③必須具有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罪犯結案登記表等法律文書。監獄沒有收到上述檔案的,不得收監;上述檔案不齊全或者記載有誤,可能導致錯誤收監的,不予收監。

滿足一定條件的刑事阿年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監外執行的請求,根據規定,被監外執行者依舊有被收監的可能。當然,對罪犯收監執行刑罰必須具備的法定要求,這些條件包括被收監者必須是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等的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