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法經營非法資金支付結算罪立案量刑標準

四川省非法經營非法資金支付結算罪立案量刑標準

四川省非法經營(非法資金支付結算)罪立案量刑最新標準(2020)(刑法225條3、4項)

一、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立案追訴,刑期五年以下:

1.非法經營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3.非法經營數額在2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犯罪行爲受過刑事追究的;

(2)二年內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違法行爲受過行政處罰的;

(3)拒不交代涉案資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贓款無法追繳的;

(4)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刑期五年以上:

1.非法經營數額在2500萬元以上的;

2.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3.非法經營數額在12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5萬元以上,且有以上(1)至(4)四種情形之一的。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

(1)使用受理終端或者網絡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貨幣資金的;

(2)非法爲他人提供單位銀行結算帳戶套現或者單位銀行結算帳戶轉個人帳戶服務的;

(3)非法爲他人提供支票套現服務的;

(4)其他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