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刑以下量刑最高院覈准要求有什麼?

一、法定刑以下量刑最高院覈准要求有什麼?

法定刑以下量刑最高院覈准要求有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六條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被告人未上訴、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後三日內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複覈。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應當書面層報最高人民法院覈准;不同意的,應當裁定發回重新審判,或者改變管轄按照第一審程序重新審理。原判是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進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級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審程序重新審理;

(二)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第二審維持原判,或者改判後仍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應當依照前項規定層報最高人民法院覈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應當報送判決書、報請覈准的報告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證據。

二、受過刑罰的人能出國嗎?

只要是刑事處罰執行完畢,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仍然可以出國。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不準出境。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護照簽發機關不予簽發護照。

《護照法》第十三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護照簽發機關不予簽發護照:

(一)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無法證明身份的;

(三)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四)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爲出境後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在刑事處罰執行完畢後,受過刑罰的人也可以出國。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或者作爲刑事案件的被告,是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辦理出國手續。正在服刑期的犯人要出國,必須有正當理由提出申請,否則公安機關不予簽發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