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受理等於立案嗎?

一、檢察院受理等於立案嗎?

檢察院受理等於立案嗎?

檢察院受理了不是立案。依據法律規定,檢察院受理後還需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覈,審覈後符合立案條件的填寫《立案請示報告》,經檢察長批准或檢察委員會決定,製作《立案決定書》。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直接受理的案件,經審查認爲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製作立案報告書,經檢察長批准後予以立案。符合立案條件,但犯罪嫌疑人尚未確定的,可以依據已查明的犯罪事實作出立案決定。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請檢察長決定不予立案:

(一)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認爲沒有犯罪事實的;

(三)事實或者證據尚不符合立案條件的。

二、受理與立案的區別

受案也就是受理,受理的範圍要大於立案的範圍。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範圍進行審查後,認爲有犯罪事實發生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爲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法院在受理案件的過程中,需要對案件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查之後才能決定是否立案,所以受理並不等於立案,但是受理的範圍要大於立案的範圍,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符合立案條件,犯罪嫌疑人未確定的,可以依據已查明的犯罪事實作出立案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