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如何算購成重婚罪

根據規定如何算購成重婚罪

一、如何算購成重婚罪

(一)客體要件

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

(二)客觀要件

行爲人具有重婚的行爲。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

“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未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A、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係;B、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重婚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喜新厭舊;有的是出於貪圖享樂;有的是要生兒子傳種接代等等。但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二、重婚行爲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爲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三、重婚罪如何界定

1、一般同居關係自行解除後,與他人再行登記結婚的,不構成重婚。這裏的一般同居關係,是指1994年2月1日之後,均無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婚姻登記便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2、事實婚姻關係必須經訴訟程序解除,當事人方可另行登記結婚的,否則,可構成重婚。

3、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公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則構成重婚;如果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對外不以夫妻名義相稱,但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結合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從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穩定程度等綜合考慮,有時也會依法認定其構成重婚。

在我國實行的是一夫一妻的制度,因此如果有違反這個制度的行爲,就是屬於違法的行爲,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重婚罪的量刑,一般是在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重婚罪指的是明知對方有配偶,還與對方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