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中強制醫療程序如何進行?

(一)決定機關

自訴案件中強制醫療程序如何進行?

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二)申請

1、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

2、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

3、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對實施暴力行爲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採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三)審理組織及程序

(1)人民法院受理強制醫療的申請後,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2)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爲其提供法律幫助。

(3)人民法院經審理,對於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4)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5)強制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診斷評估。對於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及時提出解除意見,報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實施暴力行爲,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鑑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強制醫療的決定機關爲人民法院,執行機關爲公安機關。具體而言,人民法院負責強制醫療決定書的作出,公安機關負責強制執行。

雖然強制醫療既不屬於強制措施亦不屬於刑事處罰,但是強制醫療所幹預的公民基本權利與前兩者又有極大的相似之處。強制醫療與人身自由之間始終存在着難以消除的緊張關係,在防衛社會和人身自由的兩端,我國的刑事強制醫療制度明顯偏向於防衛社會而忽視對人身自由的保護。

就法律屬性而言,強制治療並沒有取得患者的同意,其治療過程直接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權,更類似於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正如普通訴訟程序中錯案的發生不可避免,刑事強制醫療程序也難以完全保證裁判的準確性,根據“有權利必有救濟”的基本法理,應當建立有相應的程序對強制醫療的決定和執行進行制約和救濟。

刑事強制醫療的裁決涉及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爲了強制醫療的準確適用,新《刑事訴訟法》增設了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並構建了以申請複議和申請解除爲主要方式的救濟機制。同時確立了刑事強制醫療制度,以最大程度降低精神病人的社會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