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嫌金融犯罪被拘留怎麼處理
涉嫌金融犯罪後,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委託律師作爲辯護人爲自己進行辯護,提供法律幫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
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爲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爲委託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第三十七條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二、金融犯罪包括哪些
金融犯罪,指發生在金融活動過程中的,違反金融管理法規,破壞金融管理秩序,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爲。
規定在刑法第三章第五節。
諸如洗錢、金融詐騙等均是我們日常生活裏所熟悉的金融犯罪類型。
包括信用卡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集資詐騙罪等。
常見的計算機金融犯罪是指非法進入銀行計算機網絡系統盜取銀行資金或對計算機系統造成損害。
也是危害非常大的一種計算機犯罪。
由於網絡存在的一些固有缺陷和管理疏漏,犯罪分子可以侵入系統內部,透過篡改數據等方式將銀行的資金佔爲己有。
僞造或變造金融憑證,實施經濟犯罪。
利用計算機僞造或修改存摺、對帳單等金融憑證實施金融詐騙已經成爲新的犯罪趨勢。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
所以涉嫌金融犯罪後,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委託律師作爲辯護人爲自己進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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