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取保候審沒有次數限制,但是最長不能超過12個月。只要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就可以申請辦理取保候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二、取保候審期間要遵守什麼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這是對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活動地域的限制。
如果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必須經過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批准。
負責執行的機關在批准被取保候審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前,應當得到決定取保候審機關的同意。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取保候審的目的,是爲了保證偵查、起訴和審判的順利進行,作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做到隨傳隨到。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能利用自身仍有的一定自由實施干擾證人作證的行爲,諸如對有關證人進行威脅、毆打、報復或者引誘證人作僞證。
(4)不得僞造、毀滅證據或者串供。
即被取保候審人不得利用未被羈押的便利條件與其他同案人訂立攻守同盟,統一口徑,隱藏、銷燬、僞造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
看了以上的內容,相信您對刑事訴訟中能不能多次取保候審這個問題有所瞭解了,即取保候審是可以多次的,只要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即可,此外,取保候審的期限最長不可以超過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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