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行賄罪的立案標準?

單位行賄罪的立案標準?

一、單位行賄罪的立案標準

單位行賄罪,是指單位爲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回扣或者手續費嚴重的行爲。單位受賄罪的主體是單位的所謂“單位”,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團體。賄賂犯罪不限於國有企業、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還包括集體企業、中外合作企業、有限公司、外資公司、私營公司等。

單位行賄罪是一種主觀的、直接的故意犯罪。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賄賂犯罪立案的標準是: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一)受賄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二)行賄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賄賂三人以上;

2. 利用非法所得進行賄賂;

3. 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爲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承擔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國家保護工作人員的賄賂等監督管理職責,嚴重危害人民生活,危害公共生命財產安全的;

(四)其他嚴重情節。

以上是法律規定的提起賄賂犯罪的標準。

二、法律依據

《刑法》第393條規定:單位賄賂犯罪單位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爲目的進行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收受回扣,處理費用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罰金。對透過賄賂取得的非法所得,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