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訴訟是檢察員起訴到庭嗎
公訴案件由檢察院代表國家提起刑事訴訟,所以公訴案件的起訴人是檢察院,不是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爲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第一百八十九條人民法院審判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援公訴。
二、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怎麼辦
案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的辦案流程:
1、審查起訴。
人民檢察院受理移送審查起訴案件,要指定檢察員或者經檢察長批准代行檢察員職務的助理檢察員辦理,也可以由檢察長辦理。
2、審閱案卷材料。
辦案人員接到案件後,要及時地審查公安機關或刑事偵查部門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齊備,有無《起訴意見書》、證據材料和其他法律文書。
3、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
4、補充偵查。
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5、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
根據審查的具體情況,檢察院提出起訴或者不起訴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意見。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要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需要注意的是,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檢察院審查後,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違法犯罪行爲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處理。
如發現犯罪事實並非犯罪嫌疑人所爲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並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
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經被逮捕,應當撤銷逮捕決定,通知公安機關立即釋放。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所以公訴案件的起訴人是檢察院,不是檢察員。
法院開庭審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援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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