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不到當事人也是可以立案的,具體如下:
1、如果是刑事案件的,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就會依法立案;
2、如果是民事案件,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一、犯罪嫌疑人具有的法律權利如下:
1、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爲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
2、委託辯護人的權利。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規定期限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3、申請回避的權利。對檢察人員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檢察人員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權要求其迴避;
4、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5、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聘請的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6、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的訊問,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7、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檢察院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8、申請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的權利。對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請補充鑑定或重新鑑定;
9、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申訴的權利。犯罪嫌疑人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可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10、覈對筆錄的權利。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覈對,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糾正;
11、對侵權提出控告的權利。對於檢察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爲,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12、獲得賠償的權利。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因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二、立案的條件如下:
1、案件屬於本機關的管轄範圍之內,如果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範圍內就要進行移交;
2、司法機關在審查提交的來源材料以後,包括控告或者自首等,要確認是否真的存在犯罪事實。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後要是沒有再出現過的,那麼當事人仍然可以報警的,警察會進行立案然後對犯罪嫌疑人展開調查的,在科技先進的現在一般都是沒有多大的難度的。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和處理立案的條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爲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爲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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