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從法律上界定賭博
界定賭博的關鍵在於行爲人是否以營利爲目的,只要主觀上以營利爲目的,客觀上存在拿有價值的東西做注碼來賭輸贏的行爲的就可以認定爲擔保。而且如果行爲人有具有聚衆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爲業的行爲的,還會構成賭博罪。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網絡賭博如何定罪判刑
網絡賭博並不一定會被判刑。
1、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的纔會構成賭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2、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僅僅是以營利爲目的,爲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
以營利爲目的,爲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賭博案中非法所得如何認定
賭博案中非法所得是指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透過賭博贏取的款物。
透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對於非法所得,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予以沒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透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
透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賭資應當依法予以追繳;賭博用具、賭博違法所得以及賭博犯罪分子所有的專門用於賭博的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應當依法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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