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十二年能減多長時間刑?

一、判十二年能減多長時間刑?

判十二年能減多長時間刑?

正常判刑12年的最多可以減刑一半的時間。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

二、辦理減刑的程序是怎樣的?

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案件由服刑地進階人民法院管轄。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減刑案件由服刑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執行機關應當提出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審覈同意的監獄減刑建議書;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包括減爲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減刑,執行機關應當提出減刑建議書;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確有重大立功表現,需要予以減刑,並相應縮短緩刑考驗期限的,應當由社區矯正機構與提出書面意見,由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於公安機關看守所監管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所在的看守所提出意見,並由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減刑案件,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起1個月內審理完畢作出裁定;對於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包括減爲有期徒刑)的減刑案件,由於案件複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1個月。

綜上所述,犯罪分子被判刑後,在監獄服刑期間如果表現良好,有重大立功表現,如檢舉他人犯罪線索的,可以提出減刑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減刑最多可以減爲原刑期的一半,如判12年,則最多可以減刑6年,減刑的次數上沒有限制,符合條件就可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