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最長可被羈押多久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最長可被羈押多久

公民在觸犯刑法或者涉嫌犯罪時,爲了保障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刑事司法機關會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關乎公民的人身自由權,也就是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羈押。但是羈押也有期限的,那麼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最長可以被羈押多久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刑事強制措施有哪幾種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有五種:

1、拘傳: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於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方法,是強制措施中最輕微的一種;傳喚、拘傳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審:公、檢、法機關依法責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者妨礙偵查、起訴、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3、監視居住:公、檢、法機關依法責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不得擅自離開住所或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

4、拘留: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份子,在遇有法定的緊急情況下依法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5、逮捕:公、檢、法機關爲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者妨礙偵查、起訴、審判的進行,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依法採取的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的強制措施。

二、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最長可被羈押多久

1、傳喚、拘傳的時間最長不能超過 12小時。

2、拘留最長37天。

3、逮捕後羈押的時間與辦案期限相同,偵查階段最長7個月,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1個半月,一審法院2個半月,二審法院2個半月,退回補充偵查後,偵查機關應當在1個月內補充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爲限,改變管轄案件重新計算辦案(羈押)期限,發現新罪(漏罪)重新計算辦案(羈押)期限。

《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刑事強制措施就包括了拘傳、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以及逮捕,其中只有刑事拘留和逮捕纔會涉及到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況。至於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最長可以被羈押多久,上文中也做出了分析介紹,更多這方面的知識請上本站網站進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