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罪判幾年

法律沒有規定危害交通安全罪這一罪名,一般是指危害公共安全罪這一類罪名中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犯罪,如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劫持航空器罪、交通肇事罪等。因此要論具體判刑幾年,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看具體判何罪纔能有判幾年的結論。

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罪判幾年

如《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的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了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