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非法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的判罪標準是什麼?

刑法非法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的判罪標準是什麼?

一、《刑法》非法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的判罪標準是什麼?

確實違反了國家的相關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的行爲的、行爲是主觀故意而爲之的、給他人的經濟財產造成了一定損失的。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非法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的的構成要件內容是什麼?

本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三種類型:

(一)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行爲。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是指計算機系統內,按照一定的應用目標和規則,對資訊進行採集、加工、存儲、傳輸、檢索等的功能。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包括使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執行和不能按原來的設計要求執行。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後果嚴重”:

(1)造成10臺以上計算機資訊系統的主要軟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執行的;

(2)對20臺以上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進行刪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3)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的;

(4)造成爲100臺以上計算機資訊系統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認證、計費等基礎服務或者爲1萬以上用戶提供服務的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累計1小時以上的;

(5)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行爲。後果嚴重的認定標準與第一種類型相同。

(三)

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的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行爲。破壞性程序,是指隱藏在可執行程序或數據中在計算機內部執行的一種干擾程序,其中典型的是計算機病毒。計算機病毒,是指在計算機中編制的或者在計算機程序中插入的破壞計算機功能或者毀壞數據,影響計算機使用,並能自我複製的一組計算機指令或者程序代碼。

非法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的這種行爲對於他人的資訊安全會造成非常負面的影響,同時還有可能因爲資訊的泄露對他人的財產安全造成一定的威脅,因此實施入侵行爲的當事人是需要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且需要支付一定金額的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