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集體所有權的性質和內容是什麼?

土地集體所有權的性質和內容是什麼?

一、土地集體所有權的性質和內容是什麼?

1.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羣衆集體所有制。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集體所有權是指一個集體內部所有成員共同擁有某項資產,每個人的權利都是平等和相同的,不經全體同意,個人無法決定財產的使用和轉讓。集體所有是公有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2.在集體土地的經營管理方面,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私分、破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二、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怎樣過戶?

集體土地使用權原則上是可以過戶的,但是過戶對象一定是農村本村本組的村民,農村戶籍,無住房,符合一戶一宅,非城鎮居民遷戶籍到農村買房的。

1.轉讓方的原土地使用證原件

2.已過戶後買受人的房產證原件及複印件

3.買賣雙方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4.轉讓契稅(縣財政收取)及營業稅等(地稅局收取)

在我國的農村土地的管理規定中,此時農民是可以享有農村集體土地的使用權的,比如說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等,但是這些土地使用權的行使也是有着限制性規定的,比如說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農民只能在土地上蓋房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