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運輸槍支罪既遂量刑指南
非法運輸槍支罪既遂量刑指南如下:
非法運輸槍支罪既遂,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運輸槍支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對槍支、彈藥的管理制度。
國家禁止任何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都是違法犯罪行爲。
由於槍支、彈藥一旦失控,就可能成爲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來實施殺人、搶劫、綁架等違法犯罪活動。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的行爲。
所謂私藏,是指持有和隱藏槍支、彈藥的非法性。
即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未依法取得持槍證件而持有、攜帶槍支、彈藥,或者雖有證件但將槍支、彈藥攜帶出依法規定場所,或者在禁止攜帶槍支、彈藥的區域、場所攜帶槍支的行爲。
槍支、彈藥無論是他人贈予的,還是拾來的,或者是自己曾經合法配帶、以後應交未交的,只要是未經合法批准而私自持有、隱藏,都屬於本罪所要求的私藏槍支、彈藥的行爲。
但是,如果非法持有、藏匿的槍支、彈藥是自己非法制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的,應以非法制造、買賣槍支、彈藥罪或者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罪論處,不再另定私藏槍支、彈藥罪。
所謂拒不交出,既包括私藏槍支、彈藥已被發覺,限令其交出仍抗拒交出;
也包括私藏者未被發覺,但其明知應當交出而仍藏匿不交出。
本罪屬於選擇性罪名,即具備持有、私藏行爲之一,即構成犯罪。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
即凡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爲本罪主體。
單位也可成爲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槍支、彈藥,而故意隱藏不交。
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物品中有槍支、彈藥,因而沒有交出的,不構成犯罪。
小編對此問題的回答如上,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非法運輸槍支罪既遂,法律中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具體的規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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