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轉移財產法院會判處什麼罪
轉移財產法院會判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在法院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惡意轉移財產的,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惡意轉移財產的情形包括:
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移財產;
在法院執行過程中,爲逃避判決履行,將財產轉讓給他人,導致判決、裁定無法執行。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欠款期間惡意轉移財產怎麼辦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
因此,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銷權之訴,請求撤銷低價轉讓房產的行爲。
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爲明顯不合理的低價。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爲,包括:
(一)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爲他人提供擔保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二)隱藏、轉移、毀損或者未經人民法院允許處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
(三)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五)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個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的。
目前我們國家關於惡意轉移財產這樣的一種形式,有相對應的法律規制的措施的主要指的就是利用刑事法律的規定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罰,比如說在強制執行過程當中如果惡意的轉移財產的話,將有可能會構成我國刑法當中所規定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此需要判處有期徒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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